安阳工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草案)
2026-04-23 11:05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阳工学院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安阳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校教职工中的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本章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组织建设,加强基础建设,建设侨联与其他群团组织之间的工作网络,构建和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眷”的工作要求,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服务经济发展、依法维护侨益、拓展海外联谊、积极参政议政、弘扬中华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全校归侨侨眷和留学人员积极投入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会受校党委领导,在统战部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接受上级侨联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把广大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团结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爱国爱校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大限度把他们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

(二)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三)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关心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他们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五)组织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积极向各级政协、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六)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联络交流,增进友谊,广交朋友。深化校内、校外侨联组织的交流,拓展与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的联系。

(七)加强侨联自身建设,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服务。加强侨联党的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凡本校工作的归侨侨眷和留学归国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委员会同意,均可成为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并同时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丧失本章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视为自动退会。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安阳工学院侨联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提前或者推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 侨联委员会候选人经民主协商、特邀推荐等方式产生的归侨侨眷、留学归国人员代表组成,并征求校党委的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委员由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任免动议由学校党委统战部提出,由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七)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席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侨联章程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侨联各项任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

十七 侨联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学校拨付统战工作专项经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侨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任务。

十八 侨联经费严格遵循和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实施,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

第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自行解散,由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 本章程经安阳工学院侨联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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